兰州新区供热时间有五个多月
根据《兰州新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办法》:
兰州新区供热期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10日,供热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止供热。因气候原因,需提前或延长供热时间的,由新区供用热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提醒: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存在下列行为的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热经营企业意见及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供热单位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停止供热;由此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任由热用户自行承担:
(一)擅自改动热力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二)擅自连接公共供热设施;
(三)擅自在用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四)擅自排放、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或蒸汽 ;
(五)违反建筑设计安全标准新设、改换用热设施或擅自扩大用热面积;
(六)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公共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
(七)其他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和其他热用户用热质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