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靠子女入户
受理条件
被投靠一方属于市、县户口,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全日制本科以下在校学生)、父母或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亲属,可以申请户口迁移与被投靠一方合成一户。
申请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市外迁入-投靠子女
3.居民身份证
4.生育子女情况承诺书
5.结婚证
6.户口注销证明
7.户口迁移证
8.离休干部荣誉证
9.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
10.不动产权证书
11.离婚证
12.出生证
13.《入户申请审批表》
➤➤相关阅读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