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原则上不予更改,确因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按照相关程序受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出生日期为准。
(二)军队干部出生日期与入伍注销前登记户籍信息不一致的,以组织认定出生日期为准。
(三)其他公民因登记差错实际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公民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登记的,应当提交合法、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后能印证真实出生日期的资料
3、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包括军队)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
4、变更人户口簿
5、变更人身份证
三、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办理地点及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