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象山丹桂花园人才公寓申购报名指南(条件+方式)
报名时间
3月20日—3月30日。
人才公寓申购对象+条件
(一)申购对象
第五层次人才:在县内企业全职工作的中级职称人才(含紧缺职业<工种>的技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申购对象第(四)类人才中除一级烹饪师(高级技师)及海洋物流产业人才外的其他人才。
(二)申购条件(须同时具备)
1.人才所在单位必须在我县注册登记,不含垂直管理单位和金融保险机构;如为企业,须独立核算且在我县纳税的实质性正常运营企业。
2.在象山实际工作满三周年,在职在岗,且继续与工作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周年以上,年龄计算节点至2020年11月20日。
4.在象首次购买家庭唯一住房(2020年11月20日之后购房的,此次申购可认定为首次购买)。
报名资料
(一)《象山县丹桂花园人才公寓(二期)申请表》(点击下载);
(二)《象山县丹桂花园人才公寓(二期)申请汇总表》(点击下载);
(三)象山县丹桂花园人才公寓(二期)上市交易承诺书(点击下载);
(四)相关证明材料
1.1寸免冠近照(可使用电子照片直接粘贴于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本人最高学历学位证书(海外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职称证书、技能等级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从浙江省外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需提交有效的职称评审表(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职称公布文件。
4.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5.以荣誉获得和竞赛条件申购,需提供相关获奖荣誉证书;
6.在象缴纳个税证明;
7.在象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浙里办app可下载打印);
8.其他必要的材料。
有关时间节点计算
年龄计算节点至2020年11月20日;专业技术职务、职业执业资格、学历学位取得、荣誉获得、婚姻状况、个税及社保缴纳等时间节点均计算至2022年8月31日。
申购程序
(一)购房申请。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象山县丹桂花园人才公寓(二期)申请表》,并提交人才公寓相关证明材料及上市交易承诺书。
(二)材料审核。申请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汇总、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并经镇乡(街道)或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用人单位统一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公示公告。经调查核实,申购人才的名单在用人单位和政府网站同步公示七天(用人单位将公示情况拍照形成电子文档与公示表一起向县人力社保局报备),无异议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发人才公寓准购通知单。
(四)申购办理。同层级中,无房户优先,两夫妻均符合申购条件的优先,同等条件的,抽签(摇号)决定选房顺序。申购人凭人才公寓准购通知单和选房顺序号卡片到象山县城投集团办理申购手续。象山县城投集团负责人才公寓房源解释。
请各相关单位及时通知符合人才公寓申购报名条件的人才,并根据报名时间及时办理购房申请手续。
报名地点
象山县人才服务中心(丹东街道天安路999号南部新城商务楼1号楼520室)。
咨询电话:政策咨询:89387517叶老师、89387519梅老师
申报咨询:89387514姚老师
户型咨询:65800000杨老师
销售房源
丹桂花园人才公寓 (二期)12、14、17 号楼作为销售房源,合计 237套。
面积和定价
丹桂花园人才公寓 (二期)标准面积内基准价为 10500 元/平方米,超过标准面积部分基准价为 14980 元/平方米。标准面积如下:
1.特优人才为 200 平方米;
2.领军人才为150平方米;
3.拔尖人才为 120 平方米;
4.高级人才为90 平方米;
5.企事业单位副高级职称人才 (含紧缺职业<工种>的高级技师)为75 平方米;
6.企业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为 60 平方米;
7.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中级职称(含紧缺职业<工种>的技师)人才为 50 平方米;
8.申购对象第 (四)类人才中,一级烹饪师 (高级技师)海洋物流产业人才享受副高级职称人才标准,其他人才享受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标准。
售后管理
(一)产权登记。
房屋销售合同中附注上市转让和使用管理限制规定,不动产登记证加注“人才公寓”字样。购买人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后,可拥有有限产权。
(二)房屋转让。
申请人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满 5 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在签约期内调离本县的,应按 5 年服务期限计算,将不足服务期限的购房优惠按比例退还,应退还金额=已享受的购房优惠- (已享受的购房优惠/60月*实际服务月数),实际服务月数从人才公寓在住建部门的备案日期开始计算。退还购房优惠后,所购住房允许上市交易。人才服务期未满 5年,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等需转让人才公寓的,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 物业管理。
人才公寓不单独实行物业管理,购房者应遵守小区业主委员会和选聘的物业公司制定的有关物业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