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1)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补助: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所发的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是上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