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缴存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地区代表机构;军队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也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前款中“在职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其中包括与单位签定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离岗退养”职工、单位聘用的劳务派遣职工,以及港、澳、台职工;不包括外国国籍职工、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二)办理事项
新成立的单位,应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单位管理户。
(三)申请资料
单位证照(行政机关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批准成立的文件,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批准成立的文件,各类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法人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