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房票操作程序
(一)征收部门或拆迁人与被征收(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协议,双方确认房票票面价款。
(二)被征收(拆迁)人按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间内腾房搬迁,由实施单位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出具房票。
(三)被征收(拆迁)人转让房票的,由其与受让人签订房票转让合同、转让确认书,共同向实施单位申请更名。
(四)房票持票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或二手住宅的,持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售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双方在房票上签署确认使用金额。
(五)房票持票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期与实施单位办理房票结算,同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房票(正联);
2.相应结算金额的收款收据;
3.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4.全部结算时还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发票和房屋首次登记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六)房票持票人购买二手住宅的,由房票持票人与实施单位办理房票结算,同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房票(正联);
2.已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