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指南
(一)认定办理程序
办理失业登记后,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人员,填写《市直就业困难人员申请核定表》,提供相关材料。经破产改制企业或户籍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初审,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无误后,在“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中登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并在相关栏内登记注明认定情况。
(二)认定所需材料
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须出示、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4050”失业人员
(1)申请人社保卡
(2)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2份。
2、城镇“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
(1)申请人社保卡;
(2)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2份;
(4) 夫妻户籍不在一个户口本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1份。
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1)申请人社保卡;
(2)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2份;
(4)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及复印件1份。
4、“享受城镇低保”失业人员
(1)申请人社保卡;
(2)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2份;
(4)申请人《低保证》及复印件1份;
5、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1)申请人社保卡;
(2)户口本(含相关家庭成员的)及复印件1份;
(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2份;
(4)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及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