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外出携带犬只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二)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即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城市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二、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绳),其长度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二)不得携犬只进入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餐饮场所和候车(机、船)室、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
(三)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五)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六)避开市民出行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盲人携带导盲犬外出不受前款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