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售对象条件
1.工作单位范围:房改档案由省直房改办管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在省直公积金中心的在榕省直单位、中央驻榕单位。
在榕省直单位、中央驻榕单位(下同)是指:单位主体在福州市五城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区)或长乐、闽侯、连江等福州市所属周边县(市、区)的省直、中央驻榕行政、事业、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单位。
2.配售对象范围: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省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符合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并经认定的人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正式聘任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在职人员;未退役的省优秀教练员、运动员(具有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等级)。
3.配售对象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本人及配偶(单身的仅指本人,下同)在福州市五城区和本人单位主体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
(2)本人及配偶均未曾购买政策性住房(含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公有住房、解困房、公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及其他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领取公房征收货币补偿款等,下同);
(3)本人及配偶5年内在福州市五城区和本人单位主体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没有房产转移记录;本人若曾离异且离异时间超过3年,离异后归原配偶所有的非政策性住房不计入房产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