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已申请特困行业缓缴的企业,其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变。具体内容如下:
已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医保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8号,以下简称《特困行业缓缴通知》)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不再申请延长养老保险缓缴期限,社保经办机构自动将其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变,仍为2023年4月。企业可最迟于2023年1月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3年5月补齐缓缴的失业、工伤保险费。
尚未申请缓缴的本市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填写《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申请表》,按照《特困行业缓缴通知》规定申请办理缓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