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我市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
临时外出就医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2000 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2500 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3000 元。
拓展信息:
参保居民因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居民大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 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