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和本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关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以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产假时间:
1、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
5、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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