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由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出入境办事点
单位名称 | 办公地址 |
江门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江门市蓬江区环市二路22号 |
蓬江区出入境管理大队 | 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45号 |
江海区出入境管理大队 | 江门市江海区永康路38号 |
新会区出入境管理大队 | 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路38号 |
鹤山市出入境管理大队 | 鹤山市沙坪街道铁夫路与鹤山大道交汇处 |
台山市出入境管理大队 | 台山市台城南门缠溪松山咀(即交警大队院内) |
开平市出入境管理大队 | 开平市长沙区325国道幕村路段39号 |
恩平市出入境管理大队 | 恩平市恩城镇广青街冯如广场侧市行政服务中心 |
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应规定提交申请:
(一)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二)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须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三)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组织赴香港或者澳门就业的,以及在港澳就业期间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可由劳务经营公司代为申请逗留签注。劳务经营公司须事先将公司印章、负责人签名向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地有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四)内地居民按照有关规定在香港或者澳门向广东省公安厅深圳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深圳签证办)或者广东省公安厅珠海出入境签证办事处(以下简称珠海签证办)提出申请的,可通过香港或者澳门中国旅行社提交有关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