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工医保要交多少个月才能用?
医保待遇享受规定
1.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职工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统筹区内或跨统筹区接续参保的,其中连续缴费且当前待遇正常的,接续参保当月切换新参保身份对应待遇;连续缴费但当前待遇不正常的,接续参保的第二个自然月切换新参保身份对应待遇;中断三个月(含)内的,自接续参保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按新参保身份享受待遇,可同时申请中断补缴,补缴到账后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中断三个月以上的,自接续参保的第三个自然月起按新参保身份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年度内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接续参保的当月起按新参保身份享受待遇。
参保人员因合同到期、辞职等原因,用人单位为其办理中断参保手续,且当月该参保人未接续参保的,中断参保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的,自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月到账次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接续参保的,其中连续缴费且当前待遇正常的,接续参保当月切换新参保身份对应待遇;连续缴费但当前待遇不正常的,自接续参保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按新参保身份享受待遇;中断三个月(含)内的,自接续参保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按新参保身份享受待遇,可同时申请中断补缴,补缴到账后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接续中断三个月以上的,自接续参保的第三个自然月起按新参保身份享受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年度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接续参保的次月起按新参保身份享受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参保且未按规定接续参保的,自第二个自然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月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欠费的,自欠费的第二个自然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在三个月(含)内清缴的,待遇自清欠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恢复享受,停止享受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申请零星报销;欠费在三个月以上清缴的,待遇自清欠的第三个自然月起恢复享受,停止享受待遇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灵活就业人员欠费原则上一年清理一次。
※2021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宁波市区(指市本级及各区,除奉化区外)和奉化区、各县(市)之间流动时,在流出地中断参保后不用再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在流入地重新参保后不用再办理医保关系接续手续(重复参保人员除外),流动参保前后的医保关系自动接续(缴费月份自动累计计算),当年度医疗费及门诊自负段、住院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医疗救助、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使用等自动累计计算,医保缴费未中断的(包括缴费中断未超过3个月,补缴到位的),医保待遇连续享受。
曾参加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医疗保险的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将本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宁波市外时,要求将原外来工医保缴费年限补缴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的,根据申请转移时医保关系所在区(县、市)的相应补缴政策执行,并按医保关系所在区(县、市)对应标准补计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