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1.范围对象:普通高校毕业二年内未就业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补贴标准: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由市财政按企业每见习一人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补贴;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由市财政按企业每见习一人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补贴。
联系方式
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22531302
沈河区人社局 24855507
和平区人社局 82726282
皇姑区人社局 86267667-8077
大东区人社局 88504833
铁西区人社局 25711252
浑南新区人社局 23844089
沈北新区人社局 89863050
于洪区人社局 25321515 85831307
苏家屯区人社局 89121280
辽中区人社局 87821329
新民市人社局 87851026
康平县人社局 87338066
法库县人社局 87125305
经济开发区人社局 2537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