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及其内容】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的期限及法律效果】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如何计算
《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期间的起算】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离婚冷静期”的计算: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的次日开始计算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例如:2021年1月4日提交离婚申请,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2月3日为冷静期,期间当事人可前往婚姻登记处撤销离婚申请;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3月5日内当事人双方可以至婚姻登记处申请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