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一)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车辆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记载的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车辆与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四)车辆属于被盗抢骗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转让登记
1、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以买卖、赠与等方式发生所有权转让,应当办理车辆转让登记。超标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2、电动自行车现所有人应当自电动自行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电动自行车平台上预约办理转让登记。预约时,需上传二手车交易发票、赠与证明、身份证明等资料。本规定出台前车辆已经转让并交付的,不受三十日期限的限制。
3、办理转让登记时,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需在预约时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办理时,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交回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