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标准:
1、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住房,主要含商品住房(酒店式公寓)、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拆迁还建房、购买二手住房、个人合法自建住宅类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成套住宅、非成套住宅、别墅、高档公寓、集团宿舍。
所需材料:
本人或配偶合法产权住房的,提供申请人及配偶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
父母或子女合法产权住房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始户口登记资料、个人履历表、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等)、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
备注:原始户口登记资料包括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个人履历表须加盖单位公章;亲子鉴定是指具有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2、本人及其配偶签订一年以上租赁合同(协议)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主要含在住房租赁市场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卡的房屋,以屋租赁备案时间或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卡采集时间为准积分;城市家庭享受入住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并签订了《租赁合同》的房屋;承租居住了政府国有直管公有住房、单位自管公房并签订了《公有房屋住宅租约》的住宅类房屋。
所需材料
合法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住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或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卡;
合法租赁住房(政府公租房)的,提供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合法租赁住房(国有直管公房)的,提供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
3、本人及其配偶居住用工单位提供自有住房并与用工单位形成了合法居住或承租使用关系住宅类房屋。
所需材料:
自管公房租约的,提供单位自管产《公房租约》、用工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居住单位宿舍(批量)的,提供用工单位名下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单位有关证明材料。
4、申请人自愿腾退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
所需材料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退房申请及退房确认单。
➤分值计算:
1.申请人或者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宅的,积60分;
2.父母、子女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宅的,积40分;
3.在本市合法租赁住房或者居住在单位宿舍的,连续居住每满1年积6分,累计不超过60分;
4.申请人自愿腾退政府类公共租赁住房的,积15分。
1、2、3三种情形取一,与第4种情形分值相加,最高分值60分
➤认定部门:
市房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