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2、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3、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缴存方式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单位应将为职工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公积金中心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限额由管委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根据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计算,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职工工资总额指标解释为准。
缴存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