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实行计量热费的用户:
此类热用户先按建筑面积收费标准预交,在扣除30%的基础热费后依照实际用热量计费,执行“多退少补,据实收费”。
热费标准须知:
本季热费收取标准执行兰州新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兰州新区燃煤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新经发[2017]545号),具体如下:
一类:住宅为住宅 5.00元/月·平方米;
二类:办公、教学、医院 7.00元/月·平方米;
三类:宾馆、饭馆、招待所 8.20元/月·平方米;
四类:商业性用房、厂房、礼堂 9.20元/月·平方米。
全额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每采暖季面积单价元/采暖季×用户供热建筑面积㎡×30%)+(计量单价元/GJ×用户热计量表计量的耗热量GJ)
由供热方原因造成未按期供热,或供热质量不达标的,经供用双方确认后,在供暖季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按面积热价按日核算热费并予以减收、退还或折抵下一采暖季热费。逾期不交纳热费的,供热经营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拒不交纳的,供热经营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缴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