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原则上每户一年救助不超过两次,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一)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
1.自负医疗费用救助标准
各区(市)要按照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其他家庭及家庭自负医疗费用分类、分档进行救助,每个家庭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月低保标准的1倍以上至临时救助上限之间。
2.自负教育费用救助标准
对低保、低收入家庭自负教育费用,经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救助之后(奖学金除外),视情况实施差额救助,原则上本科不超过5000元,专科不超过3000元;其他家庭救助标准由各区(市) 参照上述标准制定实施。
(二)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困难程度较轻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每户2倍以下城市月低保标准的临时救助;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各区(市)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确定分类、分档救助标准。
(三)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
对于因各种原因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区(市)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合救助方案和救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