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户籍居民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
1、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2、单身人士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
3、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内,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提交申请材料。
4、具体流程图解如下:
2023年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将于2023年2月中下旬分轮次启动,各区申请受理时间将由各区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全市申请受理工作原则上将于3月底前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