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鼓励退休人员服务乡村振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乡村振兴产业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办发〔2021 )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等退休人员(年龄70岁以内,身体健康)。
第三条退休人员服务乡村振兴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牵头,各区县(市)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服务方式
第四条鼓励支持退休人员在市内乡村区域创办、领办、联合经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五条鼓励支持各领域的退休专业技术人才返乡下乡,支农、支教、支医,开展常态化服务,并可获取相应报酬。
第六条 遴选一批退休专家作为各级科技特派员。
第七条鼓励支持有党建工作经验的退休人员返乡下乡,担任村党建指导员或第一书记。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允许返乡下乡创新创业的退休人员与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或租用农民住房进行翻修、改建。设立十佳返乡创业银发人才资助项目,给予项目资助。
第九条对支农、支教、支医和到村担任党建指导员或第一书记的退休人员,由区县(市)适当给予生活和交通补贴,为其办理服务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妥善安排食宿。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各区县(市)根据本地乡村发展实际,汇总发布服务需求,按照个人自愿原则,有序对接退休人员。
第十一条加强分类管理和跟踪服务,对于服务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