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一:院端直接结算
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市民朋友们,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的,可以持医保电子凭证、医保卡或社保卡直接在医院进行医保结算哦!是不是超级方便啊!
经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要选择异地就医备案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在广西区内或已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结算的医疗机构就医,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有关医疗费用。
温馨提示
未经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外自治区内、自治区外住院治疗的,基金报销比例分别降低15%、20%。所以小编提醒您,如果您符合异地就医备案条件,请记得及时备案哦!
方式二:线下同城通办
如未能通过方式一直接在院端结算,自己垫资住院医疗费用了,怎么办?不着急,现在住院费用报销业务已经全面实现同城通办,您可以持以下材料到就近的医保经办服务点办理住院费用报销。
所需材料
(一)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二)《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原件1份;
(三)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的发票存根,并签署承诺书);
(四)费用清单,原件;
(五)有诊疗经过描述的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急诊留观费用提供急诊诊断证明、急诊留观病历,验原件;
(六)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如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证明或承诺书)。
注:1.如涉及意外伤害的,需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验原件),无法提供的应填写意外伤害就医个人承诺书。
2.申报的新生儿医疗费用清单姓名与参保登记姓名不一致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
3.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登记证或再生育证,流(引)产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结婚证,验原件。
温馨提示
如无法在院端结算需前来办事大厅办理的,请事先检查材料是否完整,很多市民朋友多次来回跑,主要是因为医院收费票据、疾病证明未加盖医院专用章,请避免踩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