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费用实施分类保障,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限额保障,实际发生费用低于限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诊治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提高了以下三类待遇标准:
1.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其中单胎顺产和难产在原北部湾标准上从3000元和4000元分别提高了1500元,达到了4500元和5500元;
对多胞胎顺产和难产的,分别提高了1000元,达到5000元和6000元;
怀孕未满4月流产的从原800元提高至1000元,满4月流产的从原1500元提高至2000元。
输卵管复通术从1500元提高至2000元。
2.新增了门诊产前检查纳入生育保险保障范围。
调整增加了职工门诊产检待遇,即女职工怀孕后在门诊产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年度内实行限额支付,报销限额每人1500元。
在提高原限额支付标准的同时,新增门诊产检的费用保障,进一步降低生育成本。
3.延长了津贴支付期限。
各地在全面落实国家法定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基础上,生育一孩、二孩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延长30天,达到128天,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再延长30天,达到15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