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如何报销?
答: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结账时凭身份证(户口簿)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基层普通门诊。参保居民在参保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发 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按照60%比例支付,单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50元、20元,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150元/人。
(二)大额普通门诊。在参保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含慢特病门诊以及健康体检、疫苗等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单次达到200元且年度累计超过500元的,超过部分医保基金按照60%比例支付,年度基金累计最高支付 2000元/人。在市内跨县(市)域发生的大额普通门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