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失业保险待遇明细
1.条件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二)非本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一般以单位申报停保时填写的原因为准,如单位填写不正确,可提供纸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对在本省其他市县缴纳了失业保险,并未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的,不再需要转移。
2.标准
所有正常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都会按照新的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前12个月本人社保平均缴费基数进行重新测算,按照新测算出来的标准进行发放。
失业前12个月本人社保平均缴费基数小于2782.5元的,本次调标将不影响现有领取标准,仍按照原有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发放。
失业前12个月本人社保平均缴费基数大于等于2782.5元的,重新测算后的每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将大于原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新增加的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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