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下载:公共租赁住房减免租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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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免租金的情形:
(1)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5号)第六条规定: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或进行门诊特定病种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大病保险资金支付标准最低限、即在保家庭成员属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所对应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全年累计1.8万元以上(不含),认定为“大病”情形。
(2)“变故”是指申请家庭(承租人)因各种突发状况,导致18周岁(含)以上、规定退休年龄(不含)以下人员死亡,造成主要劳动力丧失的情形。
(3)发生“大病”情形的,可申请减免6个月实际应缴的全部租金;发生“变故”情形的,可申请减免12个月实际应缴的全部租金。减免租金的期限均从审核批准之日的下月起计算(可延续新签订符合保障条件的有效合同期);在符合保障条件的有效合同期内,如减免租金期满,仍符合“大病”“变故”情形的,可再次申请租金减免。
(4)对于租赁合同期满不作期满资格审核、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但拒不签订合同和经审批家庭成员在减免租金期间发生违法违规等情况的,则立即终止租金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