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22最新消息(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0)

地方特产2022-05-17 21:12:05佚名

天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22最新消息(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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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做好202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10月19日,天津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教委印发《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2022年度,天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缴费标准、登记缴费方式、报销待遇、异地就医管理等情况公布。

  一、参保范围

  1、城乡未就业居民、从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2、学生儿童

  在校学生:本市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

  托幼机构儿童:本市幼儿园、托儿所、保育院的儿童;

  未入学入托的儿童及新生儿:本市户籍或持有《天津市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天津市居住证受理回执》等有效证件。

  二、缴费标准

  城乡未就业居民、从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2022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人员,按照高档、低档两档缴费,由参保人自主选择,选择高档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950元,选择低档缴费的人员每人每年320元。

  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缴费,每人每年320元,享受高档报销待遇。

  享受政府全额补助人员。本市医疗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人员)、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重度残疾人中的学生儿童,参加2022年度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补贴参保,享受高档报销待遇。不符合上述人员身份的重度残疾人参加2022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补贴参保,享受相应缴费档次报销待遇。

  三、登记缴费

  1、集中申报缴费期

  2022年度我市居民医保集中申报缴费期为2021年10月至12月,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年居民和学生儿童,持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2022年度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2、分类登记

  1)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或托幼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2)因退学、辍学等原因离开学校或托幼机构的学生儿童,可到所属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其中,未满十八周岁的继续以学生身份办理参保登记,年满十八周岁的按照成年居民身份办理参保登记。

  3)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一年内可随时到所在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4)农村居民,以行政村为单位,到村所属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5)其他未就业居民及从事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综合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6)入住在老年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及其他福利机构的人员,以福利机构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7)公安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以监管场所为单位,到所在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

  8)本市医疗救助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等人员)、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员、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等人员分别由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残联、市委老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向市医保中心提供相关信息,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统一办理参保登记。

  上述人员参保时限,由各主管部门认定身份后,进行集中统一参保登记,12月底实现应保尽保,并按自然年度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外省市主管单位认定的特殊人员、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仍由学校组织集中参保登记。各学校应对本校特殊人员,做好身份核实、信息比对工作,按规定做好参保动态管理。

  9)因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中断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人员(以下简称:中断职工医保人员):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或领取失业金期满三个月内,可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居住地区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并可在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到税务部门继续申请下一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四、参保缴费与待遇享受

  凡按规定在2022年度居民医保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人员,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可免费享有居民大病保险、居民生育保险和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个人不用额外缴费。

  未参加当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2022年度集中申报缴费期内,以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办理2022年度本市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当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22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含)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自出生之日起四个月后办理当年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在2021年9月至12月内出生,并办理了2022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22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按照有关规定,从2022年起,不再执行“即参即享”政策规定。参保人员未在本市居民医保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办理2022年度本市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可在2022年内随时办理当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相关手续。其中,已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且中断缴费3个月内重新参加当年度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超过3个月的,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未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年及以上(不含补缴)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设置6个月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报销。

  五、待遇标准

  1、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与所属基层医疗机构家庭医生签约,从签约次月起,个人门诊医保额度增加200元,支付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具体办法按照居民医保现行政策执行。

  2、居民大病保险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

  

  

  起付线按照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普通人群的基础上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3、居民生育保险

  

  

  4、意外伤害附加保险

  意外医疗:参保人员发生的6000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含门急诊),报销比例为70%;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

  意外伤残: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2万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2.5万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3万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3.5万元。

  意外身故:参保人员意外伤害死亡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202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标准,对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给付。

  5、医疗救助

  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已经进行取消药品加成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50%,特困人员救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0元,其他救助对象救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200元。

  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救助标准为: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60%,2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80%。其中,享受低保、特困供养人员、

  低收入家庭救助的重度残疾人提高5个百分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孤儿、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困境家庭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负担2万元(含)以上部分提高5个百分点。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医疗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年度内因住院或治疗门诊特定疾病发生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在2万元(含)以上医疗费用进行救助,救助比例为50%,每年救助1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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