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迁入落户须知
(一)迁入条件。
公民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住房,并取得房产证书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迁入人员的户口簿;
2、房产证;
3、结婚证(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协议书);
4、出生医学证明;
5、身份证。
二、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落户须知
(一)迁入条件。
1、被投靠人的常住户口须在本地;
2、须有合法稳定住所,即有属于被投靠人或投靠人的房产证书;
3、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必须是未婚。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和迁入人员的户口簿;
2、房产证;
3、结婚证;
4、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派出所证明、单位档案等);
5、个人未婚声明;6、身份证。
三、工作调动及招工迁入落户须知
(一)迁入条件。
1、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考录、招聘和调动的;
2、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或有合法稳定职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年以上的;
3、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有合法稳定职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迁入人员的户口簿;
2、劳动、人事部门签发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行政介绍信或商调函;
4、学历证书;
5、职业资格证书;
6、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7、身份证。
四、新生儿落户须知
(一)落户条件。
1、新生婴儿应在一个月内登记常住户口,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2、父母一方是家庭户、一方是集体户的,新生儿应落在家庭户上。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父母的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
3、一孩生育证、二孩生育证;
4、父母户口所在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接收证明。
五、大中专毕业落户须知
需提供的材料。
1、集体户口簿或家庭户口簿;
2、原学校所在地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
3、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4、学历证书;
5、单位或接收地(村或居)的接收证明。
六、死亡注销户口须知
(一)注销条件。
公民死亡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或村(居)委会应为其注销户口。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死亡公民的户口簿;
2、户主、亲属或村(居)委会办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3、死亡证明或推断书等死亡证明材料;
4、死亡公民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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