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居民医保待遇
一、普通门诊统筹
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的少年儿童和成年居民,按规定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享受对应年度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对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二、“两病”用药保障
高血压、糖尿病参保患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两病”药品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标准,高血压、糖尿病参保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两病”纳入慢性病门诊长期处方管理范围,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可根据病情需要将单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延长到12周,减少患者往返医疗机构次数和就诊时间。
三、门诊特定病种保障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将52种疾病纳入我省门诊特定病种范围,要求各地市在省的统一框架下开展门特工作,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目前,我省已实现全省统一的52个门诊特定病种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较好地解决了参保群众患大病、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参保人患有门诊特定病种相应疾病的,经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按规定办理相应门诊特定病种资格认证后,可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属于门诊特定病种用药范围的药品费用,由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四、住院保障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只需支付自己负担的费用。
参保人在本市就医,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其中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规定的支付比例不低于85%、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75%、三级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65%。
居民医保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叠加居民大病保险)不低于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
五、大病保险
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同时可享有大病保险保障,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起付标准按不高于各市上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支付比例不低于60%。对符合规定的困难群体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并提高支付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六、医疗救助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病种、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救助。
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低保对象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低保边缘家庭中其他成员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
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