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可随现役军人一方部队驻地申报出生落户。
申请材料
1.夫妻一方的军人身份证明(含团级以上)
2.《结婚证》
3.《户口簿》
4.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5.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单独立家庭户的须提供夫妻的《房产证》
经办流程
父(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闽价(1997)费字218号)
受理部门
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房产所在地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