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内容可查看:《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
主要内容如下:
基本原则
(一)按照“保障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建立政府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幼儿园适当减免收费和家庭合理分担相结合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优先对在越秀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给予资助。
(二)在落实上述幼儿接收普惠性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区实际,逐步扩大学前教育资助覆盖面,确保本区学前教育资助总人数不低于本区在园幼儿总人数的10%。
资助对象及相关条件
(一)优先资助对象
1.受资助幼儿须是在越秀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广州市3—6岁常住人口家庭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
2.受资助幼儿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有户籍登记,须出示户口本主页和幼儿本人户口附页。
(2)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幼儿须提交建档立卡家庭《扶贫手册》。
(3)属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或特困供养人员或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或低收入家庭的须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市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市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五保供养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特困职工证》等。
(4)属于孤儿的须提交民政部监制的《儿童福利证》。
(5)属于残疾儿童的须提交残联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证)。
(6)属于其他优抚条件的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相关证明,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等相关优抚证件。
(二)扩大资助对象
1.受资助幼儿必须是在越秀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街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越秀区户籍幼儿。
2.受资助幼儿需提供的证明材料:须出示户口本主页和幼儿本人户口附页。
资助标准
1、具有越秀区户籍,在越秀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特困低收入家庭幼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他优抚对象及在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3—6岁残疾儿童,按每人每月就读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不超过越秀区当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
2、非越秀区户籍,在越秀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困难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其他优抚对象,按每人每年1300元标准给予资助。
3、非越秀区户籍,在越秀区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3—6岁残疾儿童,按每人每月就读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不超过当年自收自支类省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4、对符合本扩大资助幼儿,按在读期间每人一次性300元标准给予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