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工伤认定标准+申报条件
工伤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一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
( 二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三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
( 四 ) 患职业病的;
( 五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 下落不明的;
( 六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七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 一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 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 二 )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 害的;
( 三 )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上述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一 ) 故意犯罪的;
( 二 ) 醉酒或者吸毒的;
( 三 ) 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属于下列单位之一:
1.参加市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
2.参加浙江省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在甬的行业用人单位;
3.工商登记在市工商局、法人登记在市民政局的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4.生产经营地在市本级统筹范围内(鄞州、镇海、北仑区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市用人单位。
(三)职工与上述(二)中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