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补助对象及条件
1、补助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且年度报告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
2、补助条件∶经相关部门认定,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20日到2020年2月22日)生产、运输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生产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运输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认定),通过机构推荐新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一名新增就业人员只能对应一家机构进行补助。
二、补助标准
对为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推荐成功就业的机构,根据企业2020年1至2月社保增员人数,给予每人300元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户机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程序及所需要件
1、 补助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期限最晚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疫情结束时间以政府通报时间为准)。在企业社会保险费补办补缴后,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2、所需要件
(1)《沈阳市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2)企业确认推荐成功上岗人员花名册;
(3)企业为推荐成功上岗人员缴纳的社保增员明细;
(4)推荐成功上岗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5)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或其它可以证明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