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综合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住院起付标准: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就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20%×重复住院次数=应付费用),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费用每90天计算一次。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
1、住院基本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和退休人员分别支付85%和90%;
2、住院基本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至4万元,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和退休人员分别支付90%和95%。
大病医疗费用报销:
1、4万元—10万元部分,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85%;
2、10万元—19万元部分,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0%
温馨提示:连续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5年以上的,救助基金支付的比例分别提高到90%和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