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新生儿落户办理信息如下:
落户地点: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出生1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进行核查。婴儿出生5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核查。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在地方居民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材料:
随父或母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出生证明电子副页(原件)、非婚生育声明(自备)、民族成分确认书(自备)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行政审批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2、公安派出所(行政审批中心)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办理。
其中婴儿出生1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公安派出所对未按时申报出生登记的情况说明进行核查。
婴儿出生5年后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进行核查后,再由窗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