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2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一、调整对象
本省行政区域内2021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
1.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55元
伤残二级:145元
伤残三级:135元
伤残四级:125元
伤残五级:115元
伤残六级:105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5元)。
(二)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三)根据以上调整标准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
1.伤残津贴:每人每月2725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1480元(孤寡老人16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1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230元)。
(四)生活护理费。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调整按照《关于使用河南省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豫社保〔2022〕25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