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养老保险补缴政策(最新)
类型 | 情形 | 补缴政策 |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并缴费的(2011年7月1日) | 到达退休年龄不满足缴费年限要求,继续缴纳,直至满15年。 |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就已参保缴费(2011年7月1日) | 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含新农合) | 距领取年龄(60岁)不足15年 | 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 |
距规定领取年龄 超过15年的 | 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 |
灵活就业养老保险 | 灵活就业人员在自然年度内未缴费的,未缴费期间视作中断缴费,不允许跨年度补缴。 | |
达到退休年龄 未满15年 | (1)《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缴费的,可以申请向后延长缴费,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可以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一次性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