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 15 万元。
拓展信息:
住院医疗中使用的甲类药品、甲类诊疗项目全额纳入居民医保按规定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 5%,再按照规定比例支付。国家谈判药品、医院制剂等支付比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居民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照一级(含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 22 元/日、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 30 元/日、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床位费 40 元/日。低于规定标准的,据实结算;高于规定标准以上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父母(监护人)一方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儿,出生即死亡且未办理参保登记的,死亡 6 个月内可凭有效证明文件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按住院待遇随父母(监护人)予以保障。
城乡居民意外伤害纳入居民医保管理,参保居民因遭受意外伤害无责任人事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