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广东调整失业保险费率及浮动费率实施办法通知

地方特产2022-11-18 14:40:16未知

2022广东调整失业保险费率及浮动费率实施办法通知

  2022年10月25日,广东省人社厅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费率及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拟调整实施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及完善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进一步构建公平合理的失业保险缴费机制,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稳定和促进就业,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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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广东省失业保险费率及浮动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九条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要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相关规定,现就阶段性调整广东省失业保险费率及完善实施浮动费率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实施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在国家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政策期间,广东省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0.7%、个人费率调整为0.3%

  二、完善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

  为鼓励用人单位稳定用工岗位,继续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实施浮动费率政策,用人单位每社保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2023年提前至5月)所执行的费率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一)用人单位实际费率为用人单位费率与缴费系数之积

  (二)缴费系数按照以下办法分档次确定

  用人单位前五年(自然年度,下同)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小于或者等于所在地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的,为第一档缴费系数;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所在地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为第二档缴费系数;用人单位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大于所在地市前五年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140%的,为第三档缴费系数。

  1、当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大于等于24个月时。第一档缴费系数按0.4计算,第二档缴费系数按0.6计算,第三档缴费系数按1计算。

  2、当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大于12个月小于24个月时。第一档缴费系数按0.6计算;第二档缴费系数按0.8计算;第三档缴费系数按1计算。

  3、当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小于等于12个月时。三档缴费系数均按1计算,即不实施浮动费率。

  4、用人单位在所在地市参加失业保险不满五年的,缴费系数按第二档计算。

  上述“平均失业保险申领率”是指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含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与年平均参保人数之比;“年领取失业保险金总人数”是指1月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与2至12月份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人数之和;“年平均参保人数”是指1至12月份参保人数的均值。

  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原则上等于上年度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除以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月均支出。若上年度有临时性基金支出政策在本年度不再延续实施时,可减去该部分支出。

  调整实施失业保险费率及完善浮动费率政策是构建公平合理的失业保险缴费机制、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稳定和促进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及各级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根据本《通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8号)抓好落实。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反映。

  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若国家关于费率政策另有调整的,按省贯彻国家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 月 日

本文标签: 费率  失业保险  广东省  系数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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