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救助条件
市、县人民政府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正在城乡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二、基本救助内容
国家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人员发放临时救助金,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办理救助程序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