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参保人员急诊观察期间的医疗费,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住院医疗费结算:
1、体温(腋下)39℃以上者;
2、各种急性出血;
3、各种急性炎症伴有高热者(T38℃以上);
4、各种原因所致休克;
5、各种急性意外伤(不含交通事故及打架斗殴致伤);
6、各种急性意外中毒;
7、急性心力衰竭、心肌梗塞、心律失常;
8、急腹症;
9、急性尿道疾患、尿闭、血尿、急性肾功能衰竭;
10、高血压脑病、脑血管意外;
11、昏迷、抽搐、癫痫发作;
12、急性变态反应疾病。
二、医疗待遇急诊观察时间最长不超过3天,因病情恶化需要住院治疗的,住院费与门诊费合并计算,患者只需负担一次起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