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说明
1、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另一方要求将户口迁入现役军人父母户上
2、符合未办理夫妻投靠的情形
办理申报材料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居民户口簿》;
2、结婚证;
3、现役军人证明材料;
4、现役军人和父母关系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能反映相互之间关系的不需要提供)
办理程序
一、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迁移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当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二)凭《准予迁入证明》向拟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迁出户口,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签发《户口迁移证》;
(三)凭居民户口簿、《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和毕业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等办理户口迁移,可以不使用《准予迁入证明》。
二、省内“一站式迁移”:我省范围内户籍居民符合居住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向拟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当场办理迁入手续,不需要提供《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