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门诊医疗待遇
1.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次设定,一个自然日内在同一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医结算的只记一次起付标准,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起付标准分别为: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集体卫生室及公立门诊部不设起付线。
(二)二级(含二级、县三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元/次。
(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起付线为40元/次。
(四)起付线以下费用由个人自付。
2.支付限额。一个参保年度内,在职职工医保基金支付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报销限额1500元/人,退休人员医保基金支付门诊统筹最高报销限额2000元/人;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统筹费用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范围。
3.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支付比例分别为: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集体卫生室及公立门诊部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5%,退休人员65%;参保人员办理家庭医生签约后,在签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二)二级(含二级、县三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5%,退休人员65%。
(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