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公租房注意事项
1、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
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
2、承租人应当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约定处理,也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或抵押金中直接划扣。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用人单位同出租人签定担保责任书,对拒不缴纳租金等相关费用和滞纳金的,由用人单位履行担保责任先行垫付,再由用人单位向承租人追缴。
3、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结清租金,清退私人物品,通知出租人查验房屋并办理退房手续。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提前退房。如有室内设施设备损坏的,在抵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缴纳。
4、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于下月起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
(二)获得其他形式城镇住房保障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不告知的或者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的,记入张家口市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