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电动自行车新旧国标相关规定要求如下:
一、新国标
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 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 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 kg;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 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 W。
二、旧国标
1999年至2019年4月14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旧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高车速不大于20kn/h;
2、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
3、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