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一览:
女职工生育产假
按照《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剖宫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此处产假不区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只要生育均可享受)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此处增加的产假需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方可依法增加)
产前假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生育津贴
根据《日照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增加的产假待遇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发放)
女职工产假期满特殊情况
按照《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女职工享受生育待遇条件
根据《日照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待遇: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及其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且女职工连续缴费12个月以上期间生育的。不满12个月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全体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2个月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生育待遇的,由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生育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生育待遇内容
根据《日照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生育待遇包括: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生育补助金(男职工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