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费率降低适用范围
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降低标准
工伤保险费率以行业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20%。
三、执行期限
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份数的,停止下调费率。
四、办理流程
参保单位无需提出申请,各级社保经办在核定缴费时直接按标准确定费率,参保单位在参保缴费时直接享受工伤保险降费政策。
五、工伤认定属地管辖划分
(一)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参保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市外用人单位在我市进行生产经营期间,未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我市生产经营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申请工伤认定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在我市生产经营地发生事故伤害,原则上应在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在我市有多处生产经营地的,根据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工作所属生产经营地确定工伤认定所属地。